來源:中國陶瓷網
近年來,我國進一步加大環境保護力度,推進環境保護進程,重新修訂了“環保法”、“環評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制訂了一系列政策、規范。當前,環保工作逐步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對政府和企業均提出前所未有的新要求。
一、環保審批改革動態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54項項目類別規定,“陶瓷制品”的環評類別“年產建筑陶瓷100萬平方米及以上;年產衛生陶瓷150萬件及以上;年產日用陶瓷250萬件及以上為報告書。其他為報告表”。第99項項目類別規定,脫硫、脫硝工程環評類別為報告表,脫塵工程環評類別為登記表。
解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要求的“陶瓷制品”環境影響評級別與生產規模和行業細分類別相關,規模越大,環評管理級別越高。例如:某陶瓷企業計劃新增一條工藝陶瓷生產線,環評類別屬于“其他”報告表。對陶瓷行業治理工程環評級別部分降低,陶瓷行業廢氣治理脫硫、脫硝仍須辦理報告表審批,脫塵工程可直接網上登記表備案,無須環評審批。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網上備案系統, 在網上備案系統注冊真實信息,在線填報并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钡谑畻l“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辦理備案手續?!?/span>
違反上述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解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備案”?!督ㄔO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名錄》中填報登記表的項目取消行政許可審批。 例如:某陶瓷企業擬建一座3萬平方米的展廳,按照最新名錄規定(5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地產開發、賓館、酒店、辦公用房環評類別為登記表),該項目無須行政審批,可直接網上登記備案等。
(三)產業政策及環保準入
根據佛山市環境保護局 佛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實施差別化環保準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佛環〔2014〕224號)要求,優化區域產業布局。禪城區不再新建、擴建建筑陶瓷(包括陶瓷拋光)生產線。
解讀:
現有建筑陶瓷產業可在規模不變的前提下進行提升改造。另,工藝陶瓷行業不在限制范圍,禪城區可新建、擴建工藝陶瓷生產線。
(四)環評不予批準情形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1)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2)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3)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4)改建、擴建的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解讀:
明確了建設項目不予審批的情形,統一環評審批標準,規范環評審批程序。
(五)涉及“未批先建”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span>
同時,按照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反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環辦函[2015]389號)要求,“對于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未按處罰要求整改到位的環評違法項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環評文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解讀:
刪除了《環保法》舊法中“限期補辦”要求,明確為“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未批先建須停止建設并處于罰款,未按處罰要求整改到位的環評違法項目,環保部門一律不予受理其環評文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二、環??⒐を炇占笆轮惺潞蟊O管
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6月21日國務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span>
加大處罰力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新增對未落實環保對策措施、環保投資概算或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處罰,規定了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嚴厲打擊對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有違法行為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罰款數額,提升至“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對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雙罰”,還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或關閉等法律責任。
解讀:
取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事項行政許可,改為建設單位自主驗收,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減輕企業負擔。
三、辦事流程指引
結合禪城區行政服務“一門式”改革標準化管理,建設項目環保事項申報辦事流程指引詳見下圖(僅供參考,具體項目辦事流程視實際情況而定)。